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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对产教融合和校企合作、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学校、促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学业成果融通互认等作了规定。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周洪宇4月10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创造更大人才红利,加快转方式、调结构、促升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陕西师范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祁占勇认为,修订草案关注了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面临的诸多重大现实问题,切中了职业教育的要害问题,有非常强的现实针对性。同时,修订草案也具有较强的前瞻性,为职业教育的后续改革留下了较为充足的发展空间。 ▶ 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显著提升 教育部近日印发《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新版《目录》共设置19个专业大类、97个专业类、1349个专业,其中中职专业358个、高职专科专业744个、高职本科专业247个。 目前全国职业学校开设1300余个专业,覆盖了国民经济各领域,专业布点10余万个,每年培养1000万左右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在现代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领域,一线新增从业人员70%以上来自职业院校毕业生,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显著提升。 然而,与职业教育社会认可度显著提升这一趋势相比,当前的职业教育体系明显滞后。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操作工栗生锐认为,一个完备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应由研究生、本科、专科构成,但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目前主要处于“专科层次”。 职业教育在“本科层次”的短板问题,也是此次职业教育法修改要解决的问题。 2019年12月,教育部对职业教育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职业高等学校”的说法。教育部指出,为落实类型教育的定位,用职业高等学校的概念替代高等职业学校概念。 按照上述规定,职业高等教育将与普通高等教育“平起平坐”,职业教育也将培养自己的本科生。 “我们已从人口资源大国成为人力资源大国,正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为了凸显职业教育在建设人力资源强国中的重要作用,需要适当发展本科、研究生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周洪宇说。 ▶ 教师培养应实现企业学院互通 几年时间里,江苏扬州某职业学校教师李阳的身边已经有多名同事离职。 “缺乏培养培训、继续教育的机会,工资待遇较低,看不到太多的发展空间,是年轻教师离开职业学校的主要原因。”李阳说。 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除了“留不住”,还有“引进来”——招进来的教师中,很少有理论能力和实践能力都具备的人才。 周洪宇指出,教师队伍建设是当前职业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完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必须切实解决这一问题。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专门设立了“职业教育的教师与受教育者”一章,围绕职业学校教师的培养培训、能力要求等方面作出细致规定。 例如,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 国家设立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加强专业化教师培养培训;鼓励、支持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职业技术师范学院,鼓励高等学校设立职业教育教师教育专业;鼓励行业企业共同参与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和培训。 产教融合型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接纳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实践。 “建设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要求的教师队伍,需要打通企业和学院两个渠道。可以让企业的人才来教技术,让学院的老师来讲理论,二者可以打通,把理论和实践尽量结合在一起。”周洪宇说。 据《法制日报》

“孩子总要长大成人,我们做老师的,要把孩子看成是明天的太阳,与他们平等沟通,帮他们成长为更好的自己。”多年的实践让陈晓鸥对教育有自己的思考。 陈晓鸥是西安市劳动模范、莲湖区希望小学副校长。30年来,她坚守在教育岗位上默默奉献自己的光和热。 坚守一线30年 受父亲的影响,陈晓鸥选择做教师。做教师的父亲常说“每个孩子都值得被欣赏”,这让她铭刻于心。1990年毕业后,她分配到青年路小学,当上了一名老师。她教语文,在讲台上一站就是28年。 在学生眼中,陈晓鸥博学多识,就像一本《百科全书》。上课时,学生们把不懂的疑点提出来,有时还提出一些千奇百怪的问题,陈晓鸥不厌其烦地讲解,直到学生完全明白。在同事看来,陈晓鸥能成为一个受学生欢迎的好老师,源于她平日里的勤奋钻研与认真备课。翻开陈晓鸥的备课本,上面密密麻麻地写满自己对教材的思考与感悟。她批改学生作文,不仅教孩子如何布局谋篇,还在教孩子如何做事做人。 带孩子进入书的世界 2018年,陈晓鸥以转任交流的教师身份,来到庙后街小学担任五年级语文老师。 庙后街小学的孩子超过半数以上是外地生源,且贫困生居多。面对家庭教育的匮乏、学生阅读能力低下等现状,陈晓鸥希望孩子能与更多的好书为伴,决定给孩子建一个爱心书屋。 庙后街小学的爱心书屋位于教学楼三楼一角,依托陈晓鸥劳模创新工作室建立起来。2019年3月,劳模工作室挂牌,工会拨付5000元创新奖励,被她一次性买成书籍运到爱心书屋 书屋对学生免费开放,孩子们很喜欢这个充满书香的角落。每天下课,学生纷纷来书屋阅读。针对学生阅读量低的现状,陈晓鸥制定奖励办法引导学生自觉阅读。此外,她还带着书、字典,多次到学生家中敦促孩子进行家庭阅读。一位家长高兴地说,“多亏了陈晓鸥老师的介入,现在孩子爱读书了,学习也变得更主动了。” 创新路上默默前行 2020年9月,陈晓鸥调到莲湖区希望小学任副校长,主抓德育和教育教学工作。在校园内,陈晓鸥策划推进劳动教育创新课程。 在采访中,陈晓鸥谈起了孩子们不爱劳动、不会劳动、不能劳动的劳动教育窘境。为了提高自身的劳动教育素养,她拜师劳动教育专家,系统学习《劳动教育论》。目前,她编写的《希望七宝爱劳动》系列劳动教育校本课程,已经进入孩子们的家庭,成为“希望一家亲”活动的一部分。 在“希望环保绿包包”劳动创新项目中,孩子们用废旧衣物改造成七百多个好看的小包包。为促进劳动教育与其他学科的融合,她请数学老师和孩子们一起计算改造七百个环保包包能节约多少米布,请美术老师和孩子们一起设计装饰图样,请语文老师指导孩子们创作了一首首朗朗上口的环保诗歌…… “我们就这样把劳动教育贯穿于教学环节,落实在学生的兴趣之中。通过劳动教育,让孩子们成长为‘脚下有劲、手中有活、眼中有光、心里有爱、灵魂有趣’的新时代好少年。教书育人,这就是我们教师的神圣职责!”陈晓鸥说。 本报记者 申美

4月9日,西安航空基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协同组织人事局、社会事业局(人才服务中心),联合基地工会工委组成服务团,走进辖区重点企业,讲解高层次人才确认标准及可享受到的政策福利,了解掌握企业当前紧缺急需岗位信息,引导企业开展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 博士后创新基地是助力企业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搭建高层次人才队伍创新创业平台。陕西昱琛航空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军工产品设计、开发和生产的企业,公司有专业的研发团队,和北航等高校有深度合作。公司负责人表示:“希望通过此次申请博士后创新基地,助力我们企业吸引更多博士,开展创新研究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同时,该公司对航空基地为企业广揽人才所搭建的“航空擎梦”招聘平台予以肯定,通过“航空擎梦”招聘的人才综合素质高、接受能力强、工作上手快,深受企业认可,希望航空基地组织更多招聘活动,为企业招录急需人才牵线搭桥。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是航空基地着力打造,为提升企业培训能力、强化品牌建设和助推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和窗口。从事航空器材销售、航空器材及设备研制的陕西金宇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一直致力于航空器维修人员的培养输出,该公司负责人对服务团深入企业服务企业的做法表示赞赏,希望通过此次高技能培训基地的申请成功,进一步加强培训设备场地等硬件设施建设,深化课程体系和师资队伍等“软实力”的提升,努力把公司建设成为行业特色鲜明、人才质量过硬、创新示范引领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高地,为助力航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 与此同时,航空基地工会现场开展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为两家企业解读《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检查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提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质量,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用情用待遇留住人才,为企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储备。 这些人才服务、权益维护等“一揽子”进企业的有力举措,将全面提升航空基地人力资源服务水平,加大惠企及人才政策宣传力度,提升用人单位对各类人才申报的认识,助力企业人才集聚航空报国,助推航空基地追赶超越谱新篇。 本报记者 苗莹 李江波

本报讯(孟珂)4月10日,记者从西安市人社局获悉:经过一年时间探索,西安高新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高新派出庭于近期正式实行劳动争议仲裁建议书制度,通过向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发出仲裁建议书,针对用工管理行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解决建议,帮助其规范用工管理,力求实现“审理一案、规范一企、警示一片”。 这是西安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加强诉源治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创新举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对相关单位在用工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具体性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建议,以制式文书的形式与裁决书一起发放,帮助用人单位规避风险、预防纠纷,规范和完善经营管理。同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及时将存在明显违反用工管理行为的用人单位信息反馈给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保经办机构,借助重点检查、执法确保建议内容得到有效落实。 “西安高新区用人单位众多、经济活跃,劳动争议案件数量较大,我们在工作中发现类似的劳动争议案件存在反复发生的情况,这与用人单位对相关政策法规了解不到位有很大关系。仲裁建议书制度能够有效弥补仲裁裁决与用人单位在政策法规衔接上的空白,从源头上规范用工管理、缓解劳资矛盾,防止不当管理行为引发类似案件反复发生甚至引发群体性劳动争议,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西安高新区人社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高新派出庭庭长金洁说。

劳动过程中的侵权行为时常发生,比如,劳动者因过错给用人单位或他人造成损害,劳动者被第三人侵权遭受损失等。在这些情况下,被侵权人能否要求赔偿呢?又应当向谁索赔呢? 劳动者履职造成他人损害,单位赔偿后可追偿吗 周女士于2021年1月5日到某4S店看车,销售人员告诉周女士可以先试驾。周女士办理完试驾手续后,由4S店试驾员姜某带着周女士试驾。姜某边驾车边介绍该车的特点和性能,因分神,撞上了中央隔离护栏,导致周女士受伤住院。交警认定姜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周女士没有责任。 该起事故造成周女士各项损失7.2万元,道路交通设施财产损失5260元。4S店在赔偿上述损失后向姜某追偿,遭到姜某拒绝。4S店向员工姜某追偿损失有法律依据吗? 点评》》》》》》 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据此,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在承担责任后对劳 动者享有追索权。 本案中,试驾员姜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且给4S店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属于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所以4S店有权向姜某追偿损失。至于是全额追偿还是部分追偿,在劳资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员工的工资收入水平、职业风险、过错程度、单位的管理疏漏、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确定。 员工因工造成用人单位损失应赔偿吗 欧某是某配件厂车工,在看管车床时因违章操作造成丝杠顶弯,直接经济损失近5万元,同时自己的右手受伤。公司对欧某的工伤性质没有疑义,但要求其承担因违章操作而造成的部分经济损失两万元,从工资中逐月扣除。 那么,公司要求欧某承担赔偿责任是否于法有据呢? 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因下列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可见,劳动合同法对员工向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作严格限制的。不过,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该规定和侵权责任的一般原理,用人单位向员工主张赔偿至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劳动合同中有关于经济损 失 由员 工 承 担 的 约定,或者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方面规定且员工知悉;二是员工存在违反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职务侵权行为;三是单位因员工的侵权行为遭受了直接经济损失;四是员工有主观过错。由于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应当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故这里的“过错”一般限定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包括一般失职行为,比如因工作不认真负责,造成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 本案中,欧某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属于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如果公司又有证据证明符合上述第一个条件,那么其有权要求欧某赔偿相应的损失。至于赔偿比例,要考虑岗位危险程度、技术技能、员工过错程度及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 派遣工因工侵权,派遣单位要承担责任吗 2020年8月初,陆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中旬就被派遣到某物业管理公司上班。 2020年12月的一天,陆某在某小区拆除一广告牌时不慎将业主韩某的摩托车砸坏,两家公司关于损害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物业管理公司辩称,陆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公司则认为,陆某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当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点评 民法典第1191条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该规定意味着派遣工在劳动中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应当承担按份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并不存在过错,所以应当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赔偿业主韩某的损失。当然,如果物业管理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劳务派遣公司具有过错,比如派遣工陆某缺乏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等,那么就应当由两家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从事劳务受到损害,侵权人无力赔偿怎么办 晓茵(化名)是一名保姆,通过朋友介绍在蔡某家干活,包括料理家务和买菜做饭等。一天,晓茵外出买菜,在返回途中被章某骑自行车撞倒受伤,晓茵不负任何责任。 此次车祸导致晓茵受到的损失达5万元,而侵权人章某无力赔偿。那么,晓茵可以要求雇主蔡某赔偿吗? 点评 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2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是说,雇员在劳务中遭遇第三人侵权,如果能找到侵权人且侵权人具有赔偿能力的,则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法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无力赔偿的,则依据公平原则,由雇主给予补偿。 本案中,虽然侵权人是确定的,但由于侵权人章某无力赔偿晓茵的全部损失,所以根据公平原则,晓茵可以要求雇主蔡某给予补偿。 (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