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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理由变更难获经济补偿

作者:常皓萱 浏览: 37 放大 缩小

    【典型案例】

    小王在某公司工作一年期间,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之后,小王以个人原因为由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并得到了公司的批准,同时办理了离职手续。然而,离职后小王又向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声称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指出,诚实守信是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劳动者在离职后变更辞职理由,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通常不会得到支持。因为在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并办理离职手续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不存在再次解除的基础。

    法官提醒,虽然劳动者以个人原因离职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若存在违法行为,如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保等,劳动者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应留存相关证据,如工作合同、工资条、社保缴纳记录等,以证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同时,劳动者应保持冷静理性,避免采取过激行为,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常皓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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