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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开办零售药店须配执业药师
本报讯(王江黎)日前,陕西省药监局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配备相关管理的通知》,公布陕西执业药师差异化配备过渡政策。其中明确规定,从业药师过渡性政策仅限于已有的药品经营企业,新开办零售药店不分地域必须配备执业药师。药品零售企业应建立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制度,对建档患者半年内购买治疗慢性病药品的,可不凭处方,根据档案记录直接购买。
据《通知》,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总体要求明确,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据《通知》,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总体要求明确,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经营领域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是指执业药师,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包括卫生(药)系列职称(含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从业药师等。原则上,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应当配备执业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