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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工资分期支付?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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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于2015年3月入职某公司,担任首席技术官职务。2016年10月25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协议,其中约定:“2016年7月至10月的工资,公司将自2016年11月至2018年10月分24期平均发放,每月税后3835.46元,发放完毕后,双方再无任何未结款项。”
公司支付了第一期工资后,再未履行协议。随后,向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剩余未支付的工资。劳动仲裁委裁决,公司向向某支付剩余工资88215.6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两审法院均判决公司向向某支付上述工资差额88215.6元。
点评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其次,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结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再次,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需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8条第1款第1项规定,“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本案中,公司与向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约定公司所欠向某工资分24期支付,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规定,该约定无效。同时,公司在支付了第一期工资后不再支付剩余部分,属恶意拖欠工资行为。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向某一次性支付所欠工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谢炳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