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在轨道交通设施上刻画涂写将受罚

新修改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昨日发布

浏览: 316 放大 缩小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苗莹)11月17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后西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自2011年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促进轨道交通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西安市政府机构改革,不再单独设置市轨道办,《条例》中原有的轨道交通管理体制已经不符合当前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实际。
为了进一步适应西安市轨道交通运行安全形势,主要围绕政府机构改革要求,厘清政府部门职责,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强化控制保护区施工活动监督管理等,及时对《条例》进行了修改。
修改后的《条例》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主管部门,厘清了部门职责,进一步优化了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管理。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明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将维护运营秩序、影响运营安全等方面处罚数额较低的行政处罚权授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时,强化了交通运输部门对轨道交通运营行业监管,加强对运营单位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赋予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对控制保护区日常巡查职责,发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根据控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立即报告住建、交通、应急等主管部门。住建、交通、应急等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西安市轨道集团地铁保护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肖杨说,修改后的《条例》授予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维护部分运营秩序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职责,这是对维护地铁良好的运营秩序和乘车环境,保证地铁设施结构安全的重大举措。西安市轨道集团将依据《条例》的规定重点,加强地铁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执法业务培训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在开展对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日常巡查工作中,不断提高保护区巡查人员的思想认识,增强做好保护区巡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对保护区的巡查力度,发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及时予以制止。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动,发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施工行为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以确保地铁建设和运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