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文艳)11月1日,西安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西安市“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据悉,“十四五”期间西安市将聚焦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30万套(间),切实提升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十三五”以来,西安市全面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保障体系,多渠道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较好实现了住有所居的目标。在住房保障方面,西安市不断优化住房保障制度,将租赁型保障房(含廉租房、公租房)整合为公租房,将经适房、限价房并轨为共有产权房,形成了以公租房、共有产权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2008年以来,全市累计保障住房困难家庭42万户,其中,解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约占72%。全市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普遍得到改善,全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已经全部应保尽保。 近年来,西安市新市民、青年人群体数量快速增加。《规划》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聚焦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实现“租得到、租得起、租得近、租得好、租得稳”,着力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切实提升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规划》提出,引导多方参与,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及新供应建设用地等5类土地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十四五”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30万套(间),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以上,努力满足和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问题。 前期(2021年-2022年),聚焦于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明确“十四五”建设项目清单,竣工分配一批存量项目,开工一批新建设项目,预计完成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11万套(间)。 中期(2023年-2024年),相比前一阶段房源供给翻一番,开工项目翻一番,初步形成全市房源合理布局,市、区两级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企业数量初具规模,预计完成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13万套(间)。 后期(2025年),全面实现“租得到、租得起、租得近、租得好、租得稳”,有效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带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助力“稳房价”得到有效落实,基本解决本市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问题,预计完成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6万套(间),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优化补充。 《规划》明确,按照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的原则,全市各区县、开发区(含西咸新区)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合理制定住房保障目标,科学开展住房保障选址工作,改善辖区内住房矛盾。 同时,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建立与西安市住房保障实际相结合的住房保障制度,按照“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做好存量公租房项目建设,适度发展共有产权房”的原则,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面积、标准、对象等条件。同时,充分挖掘5类土地渠道的房源供应潜力,推动“新建一批、改建一批、盘活一批”的举措,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根据区域住房需求、土地资源状况,差异化供应宿舍型、公寓型、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现多元化房源供应,有效提升保障覆盖面。 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中,突出城市环境与居住品质和谐发展,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与周边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持续推进“15 分钟便民服务圈”。提高建设标准,不断完善使用功能,强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物业小区智慧化管理水平。
11月2日,在西安市南大街,清洁工陈师傅正在金黄色的银杏树下清扫落叶。进入霜降节气后,古城西安秋高气爽,五彩缤纷的各种树木把西安的大街小巷装扮得格外靓丽。 巴新建 摄
新华社北京11月1日电 国家铁路局日前发布关于《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购买铁路儿童票标准有望迎来重大改变,从以往单凭身高判定改成“年龄+身高”双重判定的新标准。 征求意见稿提出,实行车票实名制的,年满6周岁且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可以购买儿童优惠票;年满14周岁的儿童,应购买全价票。未实行车票实名制的,身高达到1.2米且不足1.5米的儿童可以购买儿童优惠票;身高达到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全价票。 长期以来,铁路儿童票划分一直是按身高标准。记者登录铁路12306网站看到,关于儿童票的购票提示为“随同成人旅行身高1.2米至1.5米的儿童,应当购买儿童票。超过1.5米时应买全价票”。 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儿童身高超高的情况愈发常见,单纯以身高作为儿童优惠票的标准难以切实保障儿童旅客享受出行优惠。 此前,交通运输部已在公路、水路客运领域实行兼顾年龄和身高标准的票价优待机制。根据交通运输部近年印发的《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做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免票儿童的范围为6周岁(含)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以下;客票半价优待儿童的范围为6至14周岁或者身高1.2至1.5米,明确在儿童身高标准基础上,增加以年龄为依据的儿童票、免票划分标准。
新华网西安11月2日电 陕西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及3-11岁人群疫苗接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启动3-11岁人群疫苗接种,加快推进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工作,尽快构建全民免疫屏障,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通知》要求,各地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领导小组要落实属地责任,统筹做好3-11岁人群新冠病毒疫苗、常规疫苗接种以及成人新冠病毒疫苗加强免疫工作,科学制定疫苗接种实施方案,精准安排接种计划。教育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指导全省各类小学和托幼机构做好沟通告知、宣传教育工作。要结合未成年人接种工作特点和工作实际,合理把握接种工作节奏,坚持知情、同意、自愿的原则,稳妥推进3-11岁适龄无禁忌人群应接尽接,确保在12月底前完成两剂次的接种工作。 陕西省疾控中心专家介绍,3-11岁人群可在监护人陪同下自行前往就近开放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点接种,也可以由属地安排学生专场接种。具体接种安排,以各市、县(区)的最新公告为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近期接种过其他疫苗,要间隔14天后再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新冠病毒疫苗后,建议与接种其他疫苗至少间隔14天以上。3-6岁人群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时间与国家常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发生冲突时,优先完成国家常规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接种新冠疫苗后48小时内不要去有关机构检测核酸。
本报讯(南江远)11月1日,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联合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发布“双十一”消费提示,提醒消费者留心促销规则,警惕价格陷阱。 省市场监管局提醒消费者,网络购物时一定要选择经营资质齐全、规模大、信誉度高的购物平台和网店,注意查看其在显著位置公示的证照信息,不要轻易点击不明链接或登录陌生网站,警惕不法分子浑水摸鱼诈骗钱财;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所谓的“限时抢购”“爆款秒杀”“巨惠特卖”等促销活动,不轻信“特价”“清仓价”“全网最低价”等促销信息,可通过了解产品日常价格、与不同平台商家比价等方式,避免陷入“先涨后降”的消费套路;商家促销规则复杂繁琐,消费者要充分了解商家制定的退换货规则、预售规则、折扣规则、红包优惠券使用规则、定金退还规则等,避免因理解错误造成损失;付款时,消费者应通过正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如遇朋友圈、微博、直播等开展的商品销售活动,不要私加微信线下交易,不接收和打开陌生人通过聊天工具等发送的不明链接或二维码,不要随便泄漏个人信息及银行账号信息,防止财产损失。 购买货物后,消费者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购物证据。如聊天记录、订单详情、促销活动宣传页面截图等,一旦出现消费纠纷,妥善保管订单记录、发货凭证、发票等购物凭证,为后期维权提供保障。 收到货物出现问题时,消费者要立即申请退款,然后通过客服平台发起维权投诉,提请平台商家客服介入调解,如纠纷依然不能解决,应尽早拨打平台或卖家当地的“12315”投诉举报。
本报讯(记者 苗莹)11月2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就《若干措施》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了详细介绍,并对陕西省特色做了重点解读。 全省医保部门组建以来,完成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整合,实现生育保险与职工医保合并实施,基本建立起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体系。当前全省基本医保参保人数3876.28万人,参保率持续稳定在95%以上,职工医保、居民医保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分别稳定在80%、70%左右,比制度建立时分别提高15、20个百分点。 《若干措施》提出,到2025年,推动实现陕西医疗保障制度更加成熟定型,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协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待遇保障公平适度,基金运行稳健持续,管理服务优化便捷,医疗保障治理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若干措施》全文8个部分共24项具体措施,提出了“1+4+2”的总体改革框架。“1”是建好一个体系,即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4”是健全四个机制,即健全待遇保障、筹资运行、医保支付、基金监管四个机制;“2”是完善两个支撑,即完善医药服务供给和医疗保障服务两个支撑。 《若干措施》明确突发疫情时医保基金先预付后结算、探索取消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清理过度保障政策时限、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市级统筹等重要内容,增强医疗保障能力;明确医保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框架,以及飞行检查、智能监管、社会监督、举报奖励等重要机制的实现路径,织牢织密打击欺诈骗保的制度“防护网”;明确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省级集中带量采购,构建区域性招标采购联盟,改革药品配送机制等内容,推进供给侧改革向纵深发展;明确实施行风建设专项评价和“好差评”制度、规范医保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等措施,完善异地就医服务,进一步畅通医保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过了重阳便作寒。11月起,一批关系到社会民生的重要新规开始施行。从守护个人信息安全到保障农民工工资……法治的阳光,为你送来缕缕温暖。 工资保证金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 《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自11月1日起施行,有望破解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欠薪问题。 规定明确了工资保证金的全国统一规范,规定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对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由各地区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社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工资保证金接受人社部门监管,除用于清偿欠薪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缓缴税款 为进一步加大助企纾困力度,自11月1日起,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缓缴税款,至明年1月申报期结束。 具体措施包括:对今年四季度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和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随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其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阶段性税收缓缴。 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其实现的税款全部缓税;对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至4亿元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实现的税款按50%缓税,特殊困难企业可依法特别申请全部缓税。为纾解煤电、供热企业经营困难,对其今年四季度实现的税款实施缓缴。上述缓税措施延期缴纳时间最长为3个月。 个人信息安全有了专门法律保护 明确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滥用人脸识别技术……自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全方位保护你的信息安全。 本法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个人信息处理者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对于提供重要互联网平台服务、用户数量巨大、业务类型复杂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本法特别规定了其需要履行的义务,如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定期发布个人信息保护社会责任报告,接受社会监督等。 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11月9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等。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情况作出客观、真实、完整的记录,按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转包、分包消防技术服务项目。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维护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发生火灾时未发挥应有作用,导致伤亡、损失扩大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