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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总要求各单位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
本报讯(记者 唐玉洁)6月16日,陕西省总工会向各企事业单位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的提示函,要求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
进入盛夏季节,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的高温保护工作,避免高温中暑等职业伤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规定,陕西省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该经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此次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的提示函,明确要求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同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降低劳动强度,保证高温、露天工作人员高温作业休息场所。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提示函明确指出,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须药品。当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进入盛夏季节,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的高温保护工作,避免高温中暑等职业伤害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关于调整夏季防暑降温费和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55号)规定,陕西省每年 6月15日至9月15日,其中陕北地区执行时间为6月15日至8月15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岗工作人员可以领取防暑降温费。从事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天15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10元。该经费由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防暑降温费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列支;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天25元,发放时间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期间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降低或扣除劳动者工资。
此次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的提示函,明确要求各企事业单位要制定防暑降温工作方案和高温中暑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的计发方式和标准,为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按时足额发放降温费和高温津贴。同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确保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降低劳动强度,保证高温、露天工作人员高温作业休息场所。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健康检查,发现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及时调整岗位。职业健康检查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提示函明确指出,要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及必须药品。当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