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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本报讯(记者 买黎安)25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关于《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新闻发布会,《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从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共五章四十条。
《条例》明确,政府要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时要求编制专项规划时,征询管线单位的意见,确保规划符合各类管线的实际情况。
《条例》明确规定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轨道交通建设、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在一些管线密集的区域应当优先建设综合管廊;综合管廊设计应当考虑管线接入、引出支线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空间要求。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综合管廊地面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为了促进综合管廊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明确要求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条例》明确管线单位应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费用的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管线单位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协商确定。同时,《条例》还规定,综合管廊运营期间通过收费不能弥补建设、运营成本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在运营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对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要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对于在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主体,要求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于单位和个人,作出了“禁止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的规定。
据了解,《条例》从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共五章四十条。
《条例》明确,政府要在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统筹各类管线实际发展需要,组织编制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同时要求编制专项规划时,征询管线单位的意见,确保规划符合各类管线的实际情况。
《条例》明确规定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轨道交通建设、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在一些管线密集的区域应当优先建设综合管廊;综合管廊设计应当考虑管线接入、引出支线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空间要求。综合管廊建设应当满足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综合管廊地面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为了促进综合管廊的可持续发展,国家明确要求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条例》明确管线单位应向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费用的标准要统筹考虑建设和运营、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由管线单位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协商确定。同时,《条例》还规定,综合管廊运营期间通过收费不能弥补建设、运营成本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在运营管理方面,《条例》规定:对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要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对于在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主体,要求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于单位和个人,作出了“禁止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的规定。